【給香港,此時此刻/ To HK, from Taiwan】留言行動!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的夥伴表示來自台灣的支持和呼籲對香港很有幫助,因此我們架設了以下頁面讓大家留言:http://goo.gl/yVIunq

 

我們開放給認同國際特赦組織以下理念者留言支持香港,留言將讓香港分會以匿名方式使用(請提供暱稱或由我們標示匿名)。

 

請詳讀以下國際特赦組織立場,如果您贊同我們的理念,請就以下主題留言或直接複製。(請注意:若您有其他政治表態或與人權無關之留言不在國際特赦組織工作範圍之內,我們可能無法使用您的訊息)。

 

1. 我呼籲香港警方勿過度使用武力
2. 我贊同和平示威是普世人權
3. 過度使用警力違反國際公約與香港當地法律
4. 被拘留者有權免於酷刑並擁有聯絡律師的權利

 

您的留言可能會以公開匿名方式呈現。

(以下立場摘錄自國際特赦組織新聞稿 2014.09.27,由香港分會翻譯)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秘書長歐美寶表示:「驅散和平示威必須是最後手段。示威者因為純粹行使表達自由以及和平集會的權利而被捕以及拘留,有違國際法。」

 

「若是和平示威以及欠明顯合理理由使用武力,警方使用武力並無必要。即使有個別人士行為違法,和平集會的和平本質並不會因此受損。警方有積極責任採取措施確保和平集會以及示威順利進行,而不是針對或打壓和平集會權。」

 

「驅散和平示威必須是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的做法。示威人士因為純粹行使表達自由以及和平集會的權利而被捕以及拘留,有違國際法。若是和平示威以及欠明顯合理理由使用武力,警方使用武力並無必要。即使有個別人士行為違法,和平集會的和平本質並不會因此受損。警方有積極責任採取措施確保和平集會以及示威順利進行,而不是針對並打壓行使和平集會權利的人士。」

 

國際特赦組織促請政府當局履行其國際以及本地人權法責任,尊重表達自由以及和平集會的權利。當局必須確保所有被拘留者可從速聯絡律師,並有需要時獲得適當治療。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香港《基本法》是香港憲法,第27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屬憲制權利。

 

於和平示威時使用公共空間,不論是公園或金融區,均屬合理使用的理由。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新聞稿全文(中):http://goo.gl/8cY5T9
國際特赦組織總部新聞稿全文(英):http://goo.gl/yt5G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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